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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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蕭文吉
       陳盈顯
被   告  蔡張玉
訴訟代理人  蔡東財
被   告  李曉鳴
       張銀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銀柱、 蔡張玉註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寶秀 所得遺產之範圍
內,與被告李曉鳴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張銀柱、蔡張玉註於繼承被繼
承人張寶秀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被告李曉鳴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曉鳴、張銀柱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李曉鳴前就讀南台科技大學時,邀同被繼承人張寶秀擔
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
0,000元之放款借據。原告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2款規定,憑
被告李曉鳴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
款,金額共計191,647元,而還款方式為於最後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
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期限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本教育階段借款利息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加計加
碼年率計算,並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李曉鳴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191,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7條規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被繼承人張寶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前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被繼承人張寶秀業於98年
2月27日死亡,繼承人即被告張銀柱、蔡張玉註並未拋棄繼
承,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秀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被告
李曉鳴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繼承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蔡張玉註部分:被告蔡張玉註與被繼承人張寶秀已十幾
年未聯絡,根本不知悉張寶秀業已過世,亦未繼承到任何遺
產,故不用負責債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李曉鳴、張銀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利率資
料、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4年4月8日南院 崑家家 98年度繼字
第849號函等件為證,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繼承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銀柱、蔡張玉註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張寶秀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被告李曉鳴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
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100元,本院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
用由被告張銀柱、蔡張玉註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秀所得遺產
之範圍內,與被告李曉鳴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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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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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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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3元│⑴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⑴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民國│
│││100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100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66計算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
│2│28,193元│⑴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⑴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民國│
│││100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100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66計算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
│3│27,793元│⑴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⑴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民國│
│││100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100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66計算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
│4│27,793元│⑴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⑴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民國│
│││100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100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66計算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
│5│28,565元│⑴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⑴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民國│
│││100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100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66計算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
│6│28,565元│⑴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⑴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民國│
│││100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100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66計算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
│7│22,545元│⑴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⑴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民國│
│││100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100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66計算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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