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黃明星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被 告 理想家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小薇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黃明星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被 告 理想家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小薇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