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三一三五號),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