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高振輝
賴炬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捌仟零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