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5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2,000,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520元,尚欠新台幣34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