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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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乙○○(即債務人)
相對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全四字第六三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連帶保證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對於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業已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此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四號民事卷核對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無據,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