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公司所在地證明、郵票參拾肆元一張。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