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一一號、九十執他辛字第二四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0三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六月一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前開緩刑期間內,又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九十一年八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止,再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0五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被告於前開緩刑宣告期間內再犯罪,爰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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