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一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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