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О號
原告錦鳳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呂李金卿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