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㈠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計算,並約定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分一百八十期,按月攤還本息。㈡同日復向原告借款六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八計算,並約定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分六十期,按月攤還本息。㈢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另向原告借款四百七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計算,並約定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分一百五十六期,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均約定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被告乙○○並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供擔保。詎被告乙○○就上開借款未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聲請拍賣抵押物,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八三二號強制執行程序受償,因雙方於借款契約中尚有約定被告對原告負擔數宗債務時,如被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原告得指定抵充債務之方法及順序,故原告將執行所得金額先行抵充上開借款計算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之利息、違約金及部分本金後,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將部分欠款轉列催收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八三二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一份及借據、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各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得一千零三十萬元之款項後未依約分期攤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其聲請拍賣抵押物,由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八三二號強制執行程序受償結果,將所得金額先行抵充利息及違約金並部分本金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八三二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一份及借據、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各三份等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F0~T32┌────────────────────────────────────┐│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五號附表│├──┬────┬───┬─────┬─────────┬────────┤│編號│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即違約繳│違約金(自左列之│││即目前尚│週年利││款日(自左列之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欠金額(│率)││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其逾期清償在六│││新台幣)│││利率計算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一百零一│8.51%│自87.09.22│92.06.26(轉列催收│92.06.26│││萬八千一││起迄100.│款日)││││百八十元││09.22止│││├──┼────┼───┼─────┼─────────┼────────┤│二│十六萬六│9.79%│自85.10.22│89.08.23│89.09.24│││千九百九││起迄90.10.│││││十四元││22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