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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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弘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弘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弘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44號│毒偵字第465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實││302號│54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6日│107年4月2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判││302號│5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16日│107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00號(已│執字第3027號││││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