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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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62號聲明人 范秀香 被繼承人 游菊英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游菊英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妹,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請准備查等語。
二、按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其修正理由謂:「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取得收養者婚生子女之地位與身分,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屬間,亦發生相對應之親屬關係…」、「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是養子女因收養關係之成立,與養父母間發生法定血親之親屬關係,致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自然血親關係雖不因之消滅,惟此基於自然血親所生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處於停止之狀態,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並無遺產繼承權,合先敘明。
三、查,聲明人雖原係被繼承人 楊菊英 之妹,然聲明人已為養父 范光盛 、養母 范鍾 李妹 共同收養,且渠等間之收養關係迄今並未終止等情,此有聲明人於106年9月11日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則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基於自然血親所生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仍處於停止之狀態,故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並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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