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3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能策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台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悠福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該誤寫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