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訴人即被告 陳益盛 被上訴人即原告愛美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敏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