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林琮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盛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7年8月30日聲請狀附表(因聲請狀內並無附表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