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告 黃婕榆 被告 吳政男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玖仟零壹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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