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8號
第16號第17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原告 周秋菊
簡蒼明 趙助廣 潘美珠 被告 黃文傑
吳建勳 林丹野 陳宥鈞 邱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為被告黃文傑、吳建勳、林丹野、陳宥鈞、邱宇德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文傑、吳建勳、林丹野、陳宥鈞、邱宇德係分別於民國85年6月21日、85年10月12日、85年3月7日、84年12月25日、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原分別應由渠等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惟黃文傑、吳建勳、林丹野、陳宥鈞、邱宇德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黃文傑、吳建勳、林丹野、陳宥鈞、邱宇德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黃文傑、吳建勳、林丹野、陳宥鈞、邱宇德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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