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趙希儀 被告 楊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5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林祐宸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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