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債務人 魏如芬 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5.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說明債務人未成年子女之現住所地、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8.提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資料,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時點及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9.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說明膳食費每月高達9,000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如有包含
未成年子女之部分,則應將子女之膳食費刪除並列入扶養費之支出項目。
11.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
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2,000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12.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每月需支出交通費高達3,000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