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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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清水寺法定代理人 田仁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陳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2,672元(即系爭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25,600元/平方公尺×占用系爭2筆土地之面積66.12平方公尺=1,69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