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 郭阿妙 被告 黃鳳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