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際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廷 訴訟代理人 許庭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友信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101年10月13日│86,625元│DH0000000│││限公司 吳榮彬銀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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