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4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鄢駿
       黃水鎮
被   告  張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4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5月23日下午2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就讀私立立德商工時,邀同訴外人蘇
麗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及撥款
通知書3紙,依約自借款人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
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於民國99年7月1日學業完成
後,並自10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致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等情,業據提
出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
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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