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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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 周玉 訴訟代理人 彭榮貴 原告 張玉華 訴訟代理人 吳於春 原告 黃雅惠 被告 王益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國9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玉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張玉華新臺幣陸拾萬元、黃雅惠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院(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間成立成豐集團,擔任該集團
總裁,並以其擔任法定代理人之萬里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里青公司)名義購入附表一所示土地,再以其中28筆土地(如附表一註明申請開發土地)及同段000-0000地號土地,向交通部觀光局(下稱觀光局)申請大湖溫泉主題飯店開發案,惟未獲觀光局核准。被告於93年12月10日申請變更開發名稱為大湖遊樂區,觀光局於同年月21日將該開發案移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萬里青公司於94年間更名為成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豐建設公司),被告改以成豐建設公司名義向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於94年5月13日遭苗栗縣政府駁回。詎被告自92年間起,利用招募之人員,對外以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為由,佯稱:公司在大○○○區○○○○○段,每年固定分紅12%;投資人投資之金額係購買開發之土地,投資人持有土地,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和溫泉主題飯店;投資人購買土地後,將土地信託予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投資滿3年後,訴外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豐開發公司)保證以原價買回土地;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係在大湖土地開發案範圍內,已通過審核或快通過審核等語,致原告誤信,而與被告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與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將購得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之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被告按月給付租金與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之作為信託收益轉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原告將投資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遭被告挪用,共詐得投資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62萬元(詳如附表二起訴請求金額欄所載)。陽信銀行於96年12月間未發放信託收益,於同年月28日發函終止系爭信託契約,原告始知受騙。陽信銀行明知違法,竟幫助被告巧立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委託開發契約,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為投資,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陳勝宏 係陽信銀行董事、 李慶成 係陽信銀行信託部經理,其等協助被告違法吸金,應與陽信銀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求為判決:㈠陽信銀行、陳勝宏、李慶成(下稱陽信銀行等3人)、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二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陽信銀行等3人任1人為給付時,就其給付範圍內,其他人免給付義務之判決。㈢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原告對陽信銀行等3人之請求業已敗訴確定,另除附表二所示請求金額欄外,其餘請求已勝訴確定,即原告僅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周玉36萬元、張玉華60萬元、黃雅惠30萬元,及均自101年2月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92年間成立成豐集團,擔任該集團總裁,並以其
擔任法定代理人之萬里青公司名義購入附表一所示土地後,自92年間起利用招募之人員,對外以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為由,佯稱:公司在大○○○區○○○○○段,每年固定分紅12%;投資人投資之金額係購買開發之土地,投資人持有土地,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和溫泉主題飯店;投資人購買土地後,將土地信託與陽信銀行,投資滿3年後,訴外人成豐開發公司保證以原價買回土地;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係在大湖土地開發案範圍內,已通過審核或快通過審核等語,致原告誤信,而與被告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與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將購得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之出租予成豐開發公司,被告按月給付租金與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之作為信託收益轉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原告將投資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惟均遭被告挪用。陽信銀行於96年12月間未發放信託收益,於同年月28日發函終止系爭信託契約,原告始知受騙。被告上述行為涉犯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金訴字第5號及本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被告與 陳長生 等人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予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在案,因被告通緝未到案,尚未受刑事判決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金訴字第5號判決、本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被告通緝紀錄表、 周玉之 36萬元買賣契約書及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本票、張玉華之78萬元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18萬元買賣契約書、黃雅惠之30萬元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優先認購股票證明、本票、信託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書、陽信銀行103年1月27日陽信總信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即委託人信託財產基本資料明細表、信託契約書等在卷足稽。(見本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卷㈠第144頁至第279頁、本院更審前卷第7頁至第153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50頁、第63頁至第66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85頁至第99頁、第100頁至第115頁、第128頁第14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金訴字第5號及本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卷)足認原告係受被告詐欺, 周玉始 以36萬元、張玉華始以78萬元、黃雅惠始以48萬元向被告購買附表一所示土地,而受損害。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等財產權而受有損害,且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返還其等價金等語,即為可採。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
周玉36萬元、張玉華60萬元、黃雅惠30萬元,及均自101年2月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盧雅婷附表一:王益洲所有○○○鄉○○段土地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地目│取得時間│備註││││(平方公尺)││││├──┼──────┼──────┼──┼───────┼───────┤│1│167-41│145│原│93年5月5日│申請開發土地│├──┼──────┼──────┼──┼───────┼───────┤│2│167-44│7204│林│92年6月16日││├──┼──────┼──────┼──┼───────┼───────┤│3│167-58│1649│原│92年6月16日││├──┼──────┼──────┼──┼───────┼───────┤│4│167-59│15131│原│92年6月16日││├──┼──────┼──────┼──┼───────┼───────┤│5│167-60│2934│原│93年2月11日││├──┼──────┼──────┼──┼───────┼───────┤│6│167-62│121│林│93年2月11日││├──┼──────┼──────┼──┼───────┼───────┤│7│167-64│1823│旱│92年6月16日││├──┼──────┼──────┼──┼───────┼───────┤│8│167-65│1573│旱│94年11月22日││├──┼──────┼──────┼──┼───────┼───────┤│9│167-66│732│原│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67│301│田│93年9月23日││├──┼──────┼──────┼──┼───────┼───────┤││167-68│184│田│93年9月23日││├──┼──────┼──────┼──┼───────┼───────┤││167-69│189│建│93年9月23日││├──┼──────┼──────┼──┼───────┼───────┤││167-70│514│田│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1│238│田│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2│58│田│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3│145│田│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4│485│建│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5│1411│林│││├──┼──────┼──────┼──┼───────┼───────┤││167-84│8727│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212│504│建│94年11月21日││├──┼──────┼──────┼──┼───────┼───────┤││167-341│10142│林│93年2月11日││├──┼──────┼──────┼──┼───────┼───────┤││167-344│5820│旱│93年2月11日││├──┼──────┼──────┼──┼───────┼───────┤││167-345│2122│林│93年2月11日││├──┼──────┼──────┼──┼───────┼───────┤││167-346│3101│旱│93年2月25日││├──┼──────┼──────┼──┼───────┼───────┤││167-353│2710│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354│10834│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356│10079│旱│93年1月27日││├──┼──────┼──────┼──┼───────┼───────┤││167-359│11868│林│92年6月16日││├──┼──────┼──────┼──┼───────┼───────┤││167-360│748│林│92年6月16日││├──┼──────┼──────┼──┼───────┼───────┤││167-361│2773│旱│92年6月16日││├──┼──────┼──────┼──┼───────┼───────┤││167-362│7034│林│92年6月16日│申請開發土地│├──┼──────┼──────┼──┼───────┼───────┤││167-363│9544│林│92年6月16日││├──┼──────┼──────┼──┼───────┼───────┤││167-364│1201│林│92年6月16日││├──┼──────┼──────┼──┼───────┼───────┤││167-365│2783│林│92年6月16日││├──┼──────┼──────┼──┼───────┼───────┤││167-366│4615│林│92年6月16日││├──┼──────┼──────┼──┼───────┼───────┤││167-367│13828│林│92年6月16日││├──┼──────┼──────┼──┼───────┼───────┤││167-377│5501│林│92年6月16日││├──┼──────┼──────┼──┼───────┼───────┤││167-378│6844│林│92年6月16日││├──┼──────┼──────┼──┼───────┼───────┤││167-379│3764│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381│5057│林│93年9月23日││├──┼──────┼──────┼──┼───────┼───────┤││167-433│12052│林│93年4月21日││├──┼──────┼──────┼──┼───────┼───────┤││167-434│58│林│93年4月21日││├──┼──────┼──────┼──┼───────┼───────┤││167-435│10285│林│││├──┼──────┼──────┼──┼───────┼───────┤││167-436│1105│旱│94年11月21日││├──┼──────┼──────┼──┼───────┼───────┤││167-437│2907│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438│3651│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439│708│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441│978│林│93年4月21日││├──┼──────┼──────┼──┼───────┼───────┤││167-442│6691│林│93年4月21日││├──┼──────┼──────┼──┼───────┼───────┤││167-445│1897│林│93年4月21日││├──┼──────┼──────┼──┼───────┼───────┤││167-446│2911│林│93年4月21日││├──┼──────┼──────┼──┼───────┼───────┤││167-447│145│林│93年4月21日││├──┼──────┼──────┼──┼───────┼───────┤││167-448│1163│林│93年4月21日││├──┼──────┼──────┼──┼───────┼───────┤││167-467│675│林│93年3月22日││├──┼──────┼──────┼──┼───────┼───────┤││167-468│2409│林│93年4月1日│申請開發土地│├──┼──────┼──────┼──┼───────┼───────┤││167-471│1225│林│92年6月16日││├──┼──────┼──────┼──┼───────┼───────┤││167-530│1715│林│93年3月22日││├──┼──────┼──────┼──┼───────┼───────┤││167-634│5490│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635│5140│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636│5392│林│92年6月16日│申請開發土地│├──┼──────┼──────┼──┼───────┼───────┤││167-643│716│田│94年11月21日││├──┼──────┼──────┼──┼───────┼───────┤││167-644│107│田│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645│951│田│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646│339│田│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678│4565│林│92年6月16日││├──┼──────┼──────┼──┼───────┼───────┤││167-679│9035│林│92年6月16日││├──┼──────┼──────┼──┼───────┼───────┤││167-691│1671│旱│92年6月16日││├──┼──────┼──────┼──┼───────┼───────┤││167-701│375│林│92年6月16日││├──┼──────┼──────┼──┼───────┼───────┤││167-704│969│林│93年2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09│2179│林│92年6月16日││├──┼──────┼──────┼──┼───────┼───────┤││167-735│1096│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36│19515│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37│4772│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38│2347│林│93年1月28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39│2491│林│91年11月20日│申請開發土地│├──┼──────┼──────┼──┼───────┼───────┤││167-750│8761│林│93年2月11日││├──┼──────┼──────┼──┼───────┼───────┤││167-759│6211│旱│93年9月23日││├──┼──────┼──────┼──┼───────┼───────┤││167-873│50│旱│93年4月16日││├──┼──────┼──────┼──┼───────┼───────┤││167-878│356│道│93年4月1日││├──┼──────┼──────┼──┼───────┼───────┤││167-883│5707│林│92年6月16日││├──┼──────┼──────┼──┼───────┼───────┤││000-0000│16255│林│93年2月11日││├──┼──────┼──────┼──┼───────┼───────┤││000-0000│27291│林│93年2月11日││├──┼──────┼──────┼──┼───────┼───────┤││000-0000│520│林│93年3月22日││├──┼──────┼──────┼──┼───────┼───────┤││000-0000│797│林│93年3月22日││├──┼──────┼──────┼──┼───────┼───────┤││000-0000│695│林│93年3月22日││├──┼──────┼──────┼──┼───────┼───────┤││000-0000│697│林│93年3月22日││├──┼──────┼──────┼──┼───────┼───────┤││000-0000│26│林│93年3月22日││└──┴──────┴──────┴──┴───────┴───────┘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萬元,其餘編號1至7、9至33、35至39
、41至53、55至69、72至74、76至78、80至82之原告業經判決確定)┌──┬─────┬────────┬────────┬────────┐│編號│姓名│起訴請求金額│判決確定取得金額│請求金額│├──┼─────┼────────┼────────┼────────┤│34│周玉│36│0│36│├──┼─────┼────────┼────────┼────────┤│40│黃雅惠│48│18│30│├──┼─────┼────────┼────────┼────────┤│54│張玉華│78│1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