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6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市 王氏 宗親文教公益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王氏宗親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王氏宗親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需要,業經第7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第7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件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修訂章程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條文第
8條內容,主要係依據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就有關董事會設置人數之事項為修正,核屬補充重要管理方法之不完備之修正,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第1條所示修正條文內容,僅係配合主管機關修正上開準則而更正聲請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依據,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聲請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