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