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禁止直接通話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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