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乙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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