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己○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