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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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己○○、戊○○、丁○○、乙○○間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