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71號原告 邱秀雄 即寶昇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1,1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2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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