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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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商業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陳永順 被告 龍分瑛
龍炳村 鄭金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業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分瑛將其就址設臺南市安定區中榮里許中營78號之4「立鑫文具行」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出資額讓與被告龍炳村之行為係屬虛偽,而請求確認此等出資額之買賣或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或回復相關之商業登記,是其起訴固分列先、備位之訴之聲明,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其起訴之目的均係在使上開對「立鑫文具行」100,000元之出資額回復至被告龍分瑛所有之狀態,俾使原告之債權得獲清償,故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利益為準。依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