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