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甲○○原告丁○○被告乙○○○籤維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王永 被告祥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一六九之七號
法定代理人 黃添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王靜秋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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