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四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塑膠空袋貳只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二一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為警查獲之含海洛因殘渣塑膠空袋二只及九十年九月十三日為警查獲之海洛因淨重0.二一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含海洛因殘渣塑膠空袋二只,因該海洛因殘渣與塑膠空袋已無從分離,及海洛因淨重0.二一公克(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二0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三頁之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鑑定通知書),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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