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77號聲請人 趙啟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受益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一0一年司催字第一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一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77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日盛證券投資│日盛全球金融資│20-D00-00-0000000-0│1│10,000││信託股份有限│產證券化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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