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考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平日以駕駛大貨車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高雄縣○○鎮○○○路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十一許途經高雄縣○○鎮○○○路○○○號即「為隨橋」附近,本應注意行經狹橋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超越前車時應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且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或其他缺陷,而依其智識、能力等情狀,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乃竟未注意「為隨橋」較「為隨西路」為窄,屬於狹橋,應減速慢行,及超車時應保持與右側機車至少半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貿然加速行駛通過「為隨橋」,適有南非籍人RONANDIERREMAURICE
BORDIER(下稱BORDIER)騎乘OII─O九三號機車,沿同方向正欲行駛至「為隨橋」處,甲○○所駕駛之上開大貨車右後輪因而擦撞至BORDIER所騎乘之機車,BORDIER人車倒地後,甲○○所駕駛營業大貨車右後輪隨即輾過BORDIER之頭部及胸部處,致BORDIER當場因顱骨破裂而死亡。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駕駛前揭營業大貨車行經狹橋未減速慢行及超速未保持安全間距,因而發生車禍,致使被害人BORDIER死亡之事實供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及現場照片十五張附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之詞,核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二、按汽車行經狹橋處,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汽車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此為一般駕駛人應注意並能注意之事項,本件被告既考領有職業聯結車之駕駛執照,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自難諉為不知。參酌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記錄、現場照片及被告之供述,可知車禍發生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或其他缺陷,而依被告知識、能力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疏未注意於超車時保持安全距離及減速慢行,業據目睹全部過程之證人CRONJEZACHRIASOPH
IAJAKOIBA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陳述屬實。故被告駕車行經狹橋疏未注意減速慢行及於超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灼然至明。況本件交通事故經臺灣省 高屏澎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有該鑑定委員會高屏澎鑑字第九一一三五五號函所附之鑑定意見書存卷可參。而被害人BORDIER係因本件車禍致顱骨破裂死亡,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明確,復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鑑定驗斷書、勘驗筆錄各一份等在卷可憑,益徵被害人死亡結果與被告疏未注意前開行車規範之原因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平日以駕駛營業大貨車為業,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故其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行經狹橋超車時,竟疏未注意上開行車規則,造成被害人家屬終生須承受喪親之痛,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憑,及其於事發後停留在現場協助處理車禍,已竭盡其力試圖彌補其過失之後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藉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按,因此偶發未可預期之情狀,致罹刑章,經此偵審及前開刑之宣告,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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