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庚辛被告顏雯荷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四,後面應增列「核被告楊庚辛、顏雯荷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犯罪事實、理由及據上論罪法條均已論被告楊庚辛、顏雯荷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上述情形顯係漏列,不影響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潘曉玫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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