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承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列債務人黃承智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泓鈞汪慧如 ,然查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記載「民國101年11月5日父母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請提出債務人黃承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泓鈞、汪慧如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並請具狀陳明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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