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 陳素貞
陳惠菁 陳坤璋 陳怡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秀 被告 陳伊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中,關於編號「丁」部分、面積4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六行,關於編號「丁」部分、面積41平方公尺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戊」,始與附圖二之記載相符。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美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