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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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佳隆服飾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賴品叡 即 賴佑任 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務報酬之金額,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人因本院104年司執萬字第823號移轉命令,已取得賴品叡即賴佑任對債務人債權金額為若干,併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佳隆服飾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