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尤慧君 被告 楊智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8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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