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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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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