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9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重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21元,應徵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