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865號原告 孫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明溪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忠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