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1237號原告 許曉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芸巧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張淨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