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杜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5月31日起至123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黃秀足 為保證人,於93年6月8日向聲請
人借用56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6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2,04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原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許,於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畢抵押權人更名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等件影本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黃秀足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112│建│3897.28│96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81│81│平│鋼筋│10│平│全部│││56│安中路1段702│南區怡中│鋼筋混凝│.0│.0│方│混凝│.7│方│││││巷116之2號│段1112地│土造│4│4│公│土造│0│公││││││號││││尺│││尺││├──┴─┴──────┴────┴────┴─┴─┴─┴──┴─┴─┴───┤│共有部分:怡中段1258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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