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30號聲請人 黃燕玉 相對人 謝彭桂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彭桂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鎮區○○段○○○○○○○號及高雄市○鎮區○○段1235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謝彭桂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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