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慕帆
法定代理人 張筱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筱晨 」之記載,
應更正為「張筱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許瑞萍